律师解析: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出租方或承租方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解除融资租赁合同:(一)出租方与出卖方所签署的买卖合同被解除、认定为无效或被废除,并且无法重新签署新的买卖合同; (二)由于非各方责任导致的租赁物损坏或消逝,且无法进行修复或找到可替换物品; (三)因出卖方方面的因素导致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目标无法实现。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 (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 (三)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因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解除,出卖人、租赁物系由承租人选择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赔偿相应损失;但是,因出租人原因致使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除外。 出租人的损失已经在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获得赔偿的,承租人不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