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离婚之时,关于双方财产及债务的界定与分配,需依据债务性质、形成时期等诸多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与处置。 若为夫妇间共有的债务,则双方理应在离异之际实行共同偿付之责。 所谓的共同债务,通常包括由夫妻二人共同签署或由任何一方于事后来予确认的债务,以及在婚姻持续期内,夫妻中任何一方以其个人名义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承担的债务。 例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购置家庭住所而产生的贷款,往往会被视为夫妇间的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